原来执行到2008年年底的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将在2009年继续实施。2008年12月17日,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北京将把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帮扶。
继续执行的促进就业政策主要包括:一是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创办小企业。为从事个体经营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或根据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三是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规模裁减人员的,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减员方案要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听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
按照原文件要求,这些帮扶政策的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年底。市劳动保障局2008年12月17日发文表示,经报请市政府决定,上述各项就业帮扶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同时,本市还将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就业及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力度,出台有关政策,不断完善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更好地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