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工”被确认为公司的正式工
四川一对夫妻获未签约工资等3万余元
来自四川的一对夫妻在上海一服饰洗涤公司从事牛仔裤水洗工作,却被公司认为是包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须支付未签约的双倍工资、工资差额并无须为他们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日前,闵行区法院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作出共支付这对夫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工资差额共3.2万余元,并为他们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一审判决。
陈先生夫妻来自四川,于2009年2月27日至2009年8月7日期间在洗涤公司工作。但洗涤公司认为,陈先生夫妻只是的包工,承揽牛仔裤手工外包业务。约定承揽费用按照加工要求确定,结款方式为,发货一个月后,客户没有提出质量问题,则按陈先生夫妻的加工数量支付加工费用。却在承揽期间,陈先生夫妻加工的 STG19185款牛仔裤出现质量问题,致客户拒收并向公司提出索赔,故通知待详细计算损失后再结算加工费。由于没有拿到报酬,陈先生夫妻于今年1月提起仲裁,洗涤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陈先生夫妻分别诉至法院,称无须支付工资差额、未签约双倍工资和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陈先生夫妻认为,已向洗涤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洗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理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依法缴纳综合保险。公司所谓加工有瑕疵亦不是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综上,不同意洗涤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按仲裁裁决履行。
在法庭审理中,洗涤公司强调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对陈先生夫妻的工作时间、工作方法及工作地点等均不做规定,只要求按时交付劳动成果即可。另外,陈先生夫妻从事的牛仔裤手工水洗工作不是洗涤公司生存所必须的主营业务,只是很小的一个业务组成部分,且业务量也不稳定性,故该业务均采取外包的方式。陈先生夫妻的工作场所在公司内是基于其请求,并非公司的安排。此外,从陈先生夫妻完成工作的方式和加工费结算来看,双方之间亦应属承揽关系。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属承揽关系。但陈先生夫妻不予认可,称于2009年2月27日经人介绍至洗涤公司工作,口头约定主要从事服装水洗工作,工资为计件形式,管吃管住。因洗涤公司经常拖欠工资,故于2009年8月7日做完一批活后再未继续工作。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如存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情形的,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陈先生夫妻于2009年2月27日至2009年8月7日在洗涤公司的工作场所从事牛仔裤的手工水洗工作,所从事的工作系洗涤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公司亦支付相应的报酬,报酬计算方式符合计件工资之特征。综上,确认陈先生夫妻与洗涤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洗涤公司主张双方系加工承揽关系,因并未就此提供足具证明力之证据,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