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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遭性别歧视 法律应给力

大律师网 2015-01-22    人已阅读
导读:求职中的性别歧视已不是一个新鲜话题,新闻中不绝于耳,社会中比比皆是,多得不足够极端和雷人甚至都难以引起大家的关注。时下正逢毕业生应聘季,中山大学2013应届女毕业生郑楚然在一天内应聘28个岗位被拒,原因竟都是

  求职中的性别歧视已不是一个新鲜话题,新闻中不绝于耳,社会中比比皆是,多得不足够极端和雷人甚至都难以引起大家的关注。时下正逢毕业生应聘季,中山大学2013应届女毕业生郑楚然在一天内应聘28个岗位被拒,原因竟都是“限招男性”。而比这更极端的是兰州师范大学的李橙,她创下了“网投”简历一天被48家企业以“不招女性”的原因拒绝的雷人纪录。

  我国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中都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为什么求职中的性别歧视会屡禁不止呢?关键在于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力度不够。监督不给力,企业违法成本不高,自然漠视法律法规,把女性公然排除在招人范围之外。而有的单位明的不拒绝,却在求职条件上设置障碍,实行“隐性歧视”。面对这些,一些女性求职者虽然愤怒却无可奈何。

  男女生理上确实存在差别,但这种差别不应当成为性别歧视的理由。真正需要体现男女差别的岗位并不太多,企业算的无非是女性要休产假、多分心照顾家庭的经济账。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最强有力的武器还是法律。只有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完善有效的监督手段,发现企业违规行为及时惩处,让企业明白这笔经济账不太合算,才能建立平等的就业制度,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就业环境。否则,28家、48家都不是终点,还会不断有人刷新因“不招女性”的原因被拒的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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