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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大律师网 2015-01-22    人已阅读
导读:厂长、经理应按国家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的培训,并应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法律咨询:您好,国家对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律师解答:根据劳安字[1990]2号规定,怀孕女职工

  厂长、经理应按国家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的培训,并应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法律咨询:

  您好,国家对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解答:

  根据劳安字[1990]2号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镉、铵、砷、氯化物、氮氧化、一氧经碳、二硫化碳、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加强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刘、下蹲的作业,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相关法律知识: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应当开设劳动保护课程,对学生进行劳动保护教育。

  第三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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