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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生活津贴给付期限

大律师网 2015-01-22    人已阅读
导读: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 妊娠3个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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