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听到这样一件事儿:一家合资企业因为效益好,管理人员的工资是水涨船高,年年看涨,从最初的1000多元,涨到了5000多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生产一线劳动的工人的工资,却10多年没涨过,一直保持在最低工资的“平稳”状态。
说工人的工资10多年没涨过,似乎不够确切,因为,随着每年北京市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出台,该企业都按此标准给工人们“涨”了工资。所以,工人们的工资水平始终保持在几百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上。
按理说,企业效益好,是所有职工努力工作的结果,尽管其中不乏管理人员的劳动,但如果离开了工人的辛勤工作,恐怕也是孤掌难鸣。既然如此,企业效益好了,工人的待遇也该相应提高才对,可在这家企业里,管理人员和工人们之间的收入何以如此悬殊呢?
工人们向企业提出了质疑。领导们给出的答复是,发给你们的工资数额,完全符合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违法,所以当然没有错。
企业的有理有据,让工人们无言以对。因为在有关劳动法规中规定,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却没有规定说,如果企业效益好,就必须给所有职工涨工资。当然,更没有应该涨多少的规定。这就决定了,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只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就不违法。企业找到了如此合理的借口,让满腹怨气的工人们尽管觉得不合情理,却不知该怎么争辩。企业做法的“合法性”,让工人们变得投告无门。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企业的效益如果不佳,发给职工最低工资当然无可厚非,但该企业在效益好的情况下,却厚此薄彼,让人实在有一种不平等的愤懑。最低工资制度,本来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最基本的利益而设定的,没想到却成了这家企业明着守法、实际上伤害职工利益的“护身符”。我们相信,这绝对不是有关部门当初立法的初衷。
在相关法律没有修改前,对于这样的企业,职工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当然有。不知道这家企业是否建立了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组织,如果还没有建立,按照《工会法》,职工有权要求建立自己的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应该通过积极地努力,督促企业并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就职工的劳动待遇、劳动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内容,与企业协商、交涉,并形成条款,写入集体合同,这样就可以保障职工的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