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流动施工单位的职工,在施工期间均可按照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施工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天5.3元。
(二)管理规定
1、职工离开工地不得发给施工津贴,施工津贴不能与出差补贴重发。
2、调整津贴所增加的费用,可以列入工程成本,并相应调整工程概预算取费标准。
3、要严格按照劳薪字(1993)5号文件和本文规定办理,不得扩大范围和自行提高津贴标准。
4、调整后的流动施工津贴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水利厅、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转发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水电、送变电企业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1993年6月22日鲁劳发[1993]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