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报讯劳动仲裁员不得接受律师为承揽业务以“介绍费”等名义支付的劳务费,不得与当事人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谈论案件,违规仲裁员将面临解聘的处罚。日前,省劳动保障厅出台劳动仲裁员廉洁公正办案若干规定,并公布了省级和17个市劳动仲裁案件受理电话。
仲裁员不得接受“介绍费”
我省规定,仲裁员不得为案件当事人介绍或指定律师担任代理人;不得接受律师为承揽业务以“介绍费”等名义支付的劳务费;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宴请、钱物、旅游邀请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当事人方面报销各种费用;不得借办案之机为本人或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办案过程中,除异地办案外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谈论案件或相关事宜。
仲裁活动中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仲裁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客观、公正、耐心地听取当事人、代理人的陈述及辩论意见,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及材料。严格遵守办案程序,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除仲裁调解程序外,仲裁员在事实未调查清楚前,不得对案件性质、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争论。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和用人单位的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当事人、代理人透露本人的看法、仲裁庭合议意见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研究讨论案件的情况;不得带当事人、代理人到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请示汇报案件。
接受请客送礼,仲裁时必须回避
仲裁员如遇见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情形之一时,应当主动回避。
违规仲裁员将面临解聘处罚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应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设立仲裁员名册,将仲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照片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仲裁员违反上述规定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或解聘;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