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今天去劳动仲裁,我被“调解”了

大律师网 2015-01-27    人已阅读
导读: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自愿是调解的前提,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调解就无法进行,自愿是调解达成协议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不自愿就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律咨询:小弟上个月突然被公司无正当理由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自愿是调解的前提,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调解就无法进行,自愿是调解达成协议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不自愿就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咨询:小弟上个月突然被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然后让我签了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中说“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2009年8月15日解除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说“经双方协商同意,赔偿金为5250元”

  小弟当时也不懂劳动法,所以就都签了。后来一看劳动法,才知道我被无正当理由辞退,公司应该给我的赔偿金是

  2500(月工资)*2.5(工龄2年半补偿2.5个月)*2(无正当理由辞退惩罚加倍)=12500元。

  调解员说我签了5250元的那个协议,所以我只能拿到5250元,但是公司连这5250元也û有给我。

  各λ大哥大姐我还能要回12500元的全额赔偿吗?小弟谢谢了!

  律师解答:1、你们达成的调解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可按合同法办理。

  2、你要搜集一下证据来证明当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这样,在一年内你可申请撤销。参考一下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Σ,使对方在Υ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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