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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职工容易“被辞职”

大律师网 2015-01-27    人已阅读
导读:在涉外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外籍员工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与其原收入相差悬殊,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外籍员工的诉请都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恢复原收入、原岗位。但是调查中却发现其实事与愿违。  案例  意大利人戴维德

  在涉外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外籍员工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与其原收入相差悬殊,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外籍员工的诉请都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恢复原收入、原岗位。但是调查中却发现其实事与愿违。

  案例

  意大利人戴维德是一家餐饮公司行政总厨,月薪为15000元,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的劳动合同。然而,仅工作了半年,餐饮公司却突然通知戴维德自6月1日起停止工作,理由是戴维德在工作期间,同时还是另一家餐饮企业的合伙人,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戴维德为此先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提起诉请,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虽然法院最终判决餐饮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但由于考虑到公司因经营发生困难,戴维德所工作的餐厅已经停业,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法院只能判决餐饮公司向戴维德支付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10698元,一个月的工资50000元及一个月的代通金15000元。

  事实

  通常类似的争议案件,外籍员工的诉请都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恢复原收入、原岗位。然而,事实却是另一种与之相对的情况,外籍员工所担任的职务较高,岗位具有单一性,一旦该岗位被撤并,或是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停业整顿等,单位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协商未果而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的主张就很难得到满足,法院也很难强制执行。即使是在判决认定企业确属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外籍员工赢了官司,也常常是无奈地接受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的结局,而此时又会回到补偿金额与心理价位相差甚远的困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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