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速递公司称,小刘在下班后晚上9点50分被公交撞伤,不应属于工伤。而且小刘已向公交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其不能既要求侵权人公交公司赔偿,又要求原告工伤赔偿。
被告小刘称,其与速递公司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晚上去送快件是受单位指派,在送快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已经认定其属于工伤范围,并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八级。原告称其不是工伤,不仅违背事实而且也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通知书相悖。故要求维持仲裁裁决。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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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北京房山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