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填写《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按被申请人数提交相同数量的副本。
(二)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请人限期补充。申请人逾期不提交或者未补齐的,视同当事人自行撤诉。
(三)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完备、合格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决定受理。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发出《人事争议仲裁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仲裁委员会将《应诉通知书》、《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材料,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决定不予受理。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仲裁准备
(一)组成仲裁庭: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
(二)审阅材料,调查取证,查明争议事实。证据由当事人提供,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三、调解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居中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在达成协议的7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依法及时裁决。
四、开庭仲裁
书记员在开庭前5日将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开庭仲裁要经过仲裁庭调查、辩论、调解、评议、裁决等程序。仲裁庭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前反悔拒绝签字的,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