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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员工签名雇主败诉

大律师网 2015-01-28    人已阅读
导读:因店方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综合保险费,在某美容美发店担任美容师工作的赵小姐(化名),离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店方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并补缴综合保险费。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美容美发店应支

  因店方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综合保险费,在某美容美发店担任美容师工作的赵小姐(化名),离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店方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并补缴综合保险费。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美容美发店应支付赵小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万元,并补缴任职期间的综合保险费。

  赵小姐是外来从业人员,2007年8月到被告美容美发店担任美容师工作,每月固定收入为1000元工资加200元全勤奖。此外根据当月业务量计提业绩提成。到去年11月30日赵小姐离职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店方也未为赵小姐缴纳综合保险费。

  美容美发店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署有赵小姐名字的“放弃书”,称2007年底,店方要求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赵小姐拒绝签订,并书写了承诺书,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综合保险费的权利。对此,赵小姐坚决否认,并当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放弃书”上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结论为:“放弃书”上的签名不是赵小姐所写。

  法庭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因此,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遂作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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