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集体合同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由企业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送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
二、审核内容:
(一) 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 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审核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的意见。
三、审核不合格的,将书面异议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双方应当另行协商。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参阅文件: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1年9月20日 公告第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