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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职工被“炒鱿鱼”却换回“无期合同”

大律师网 2015-01-28    人已阅读
导读:工作十多年且表现不错,遭到“炒鱿鱼”本应是件倒霉事,可辽宁省沈阳市某证券公司职工林东却因此换回了终身性的保障。沈阳市仲裁委日前裁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开除决定不妥当,证券公司应与林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工作十多年且表现不错,遭到“炒鱿鱼”本应是件倒霉事,可辽宁省沈阳市某证券公司职工林东却因此换回了终身性的保障。沈阳市仲裁委日前裁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开除决定不妥当,证券公司应与林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94年9月,30岁的林东被沈阳市一家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聘用,从事内勤工作。这一干就是13年多,总共跟公司签订了13份劳动合同,一年一次。今年4月份的一天,眼看着要签下一份劳动合同了,林东却意外地被公司经理通知,公司即将合并,在合并前要解除和林东的劳动合同。林东当即向经理表示反对。

  然而次日上班时,公司的保安表示已经接到经理的通知,不允许林东再进入办公区。这13年来,林东把最美好的年华都贡献给了这家公司,没有出现过任何违约、违纪或不良现象。想不通的他来到沈阳市职工维权中心。维权律师建议他让单位出一份书面的辞退决定,以备将来作为打官司的证明。林东照做了,但这一要求被单位拒绝。

  在详细了解林东的工作情况后,维权律师表示,林东已在单位工作了10年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完全有理由要求单位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是不能拒绝的。得知这个法律规定后,林东喜出望外,赶紧拿着律师给出示的书面法律材料,又一次找到了单位,结果再次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既郁闷又愤怒的林东只得来到沈阳市仲裁委员会,讨要说法。其代理律师在仲裁庭上说:“我的当事人已在被诉人处连续工作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证券公司方面则辩称,本方是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只是根据总公司的决定解聘员工,不该承担任何责任。

  沈阳市仲裁委认为,证券公司无故开除工作十多年的职工,没有法律依据,应纠正。为此,裁定支持林东的合法请求,证券公司要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承担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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