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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中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

大律师网 2015-01-28    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对中国未来法制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在劳动法领域,如何完善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是摆在劳动法学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改变目前以劳动合同主要调整劳动关系的做法。而代之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将是中国
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对中国未来法制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在劳动法领域,如何完善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是摆在劳动法学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改变目前以劳动合同主要调整劳动关系的做法。而代之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将是中国劳动法改革的最显著的变化。 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集

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对中国未来法制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在劳动法领域,如何完善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是摆在劳动法学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改变目前以劳动合同主要调整劳动关系的做法。而代之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将是中国劳动法改革的最显著的变化。

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集体合同在当时是工人阶级与资本家斗争的工具;30年代和40年代在中共领导的解放区实行的集体合同制度是解决劳资纠纷的形式;50年代的集体合同是建立正确劳资关系的途径。集体合同于中国60年代、70年代一度消失。80年代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倡议下,集体合同渐渐恢复起来,但是,集体合同仍然没有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式。劳动合同仍充任劳动关系的主要调整工具。

分析集体合同的兴衰史,我们可以得出几个结论:

(一) 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主导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中国的新文化运动推动了五四爱国运动的爆发,而五四爱国运动中无产阶级所表现的威力,又推动当时许多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走上到工人中去传播马克思主义和组织工人团体的道路。这就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59。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也成为指导中国工人运动的思想。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工人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中,将“订立团体契约”作为工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指出:单独契约是有利于雇主掠夺的工具,他利用这一工具便可随意来进退工人及操纵劳动力的卖价。因此,工会须努力做到:一切工人进退和待遇条件,不得由雇主与工人单独缔结,须由工会代表工人同雇主协定60。

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建立了自己的政权,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集体合同的法律地位。阶级斗争的学说与解放区的实际相结合,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关系从本质上是对抗的,但是表现为阶级对立。既承认工人的基本权利,也承认资本家的正当赢利。毛泽东说:“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将采取调节劳资间利害关系的政策。一方面,保护工人利益,根据情况的不同,实行八小时到十小时的工作制以及适当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保障工会的权利;另一方面,保证国家企业、私人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在合理经营下的正当的赢利;使公私、劳资双方共同为发展工业生产而努力61。”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就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集体合同解决劳资矛盾的有效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是新民主主义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工农民主专政,这是因为中国的政权“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分子参加”,当时“我们政权的任务是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62,非官僚资本主义并不在打倒之列,但是资本主义是被改造的对象。1949年7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劳资纠纷问题的数点建设》着重强调集体合同的重要性,指出:解决劳资纠纷的形式,应以订立集体合同为主。在现代化的企业中,可以由每个工厂企业的工会组织直接与本企业的资本家谈判订立,如在同一城市中,有几个同一性质的工厂企业,而资本家又有联合组织者,最好还是由产业工会与资本家的组织订立,而不要个别订立,以免高低不齐,互相影响。在旧式的小企业、商店、作坊中,也采用同样办法。这种办法可以做到使同一行业包括许多企业、作坊或店铺所发 生的问题,在一个集体合同当中得到基本解决。这样,才能使许多零碎分散的劳动纠纷,做到有条理、有组织的解决。而且比较做到合理恰当,防止过“左”、过右的偏差63。建国初期,基本上继续执行1949年7月全国工会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64。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至20世纪80年代,由于中国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工资计划、就业分配计划、休息休假制度等,企业对劳动用工工资没有自主权。而消灭了资产阶级的同时,无产阶级没有了对立面,集体合同这种制度的实质已消亡,无产阶级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劳动的实施者,集体合同没有了理论基础,也丧失了存在的价值。“计划经济体制下无需集体合同”65。

80年代至今,集体合同恢复和发展是在邓小平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邓小平说:“我们提出要发展得快一点。太快不切合实际,要尽可能快一点。这就要求对内把经济搞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66。”邓小平的改革开放的方针和政策使计划经济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随着中国进入WTO,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国家的各色市场经济相融合,构造一个与世界共呼吸、共命运的中国。在邓小平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指导下,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存,在中国进入WTO后,外资因素会更多,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要保护企业的利益。采用国际通行的集体合同的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调节劳资纠纷、促进产业和平的社会条件已经具备。

(二) 经济成份的变化影响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20世纪20年代,中国的工业经济结构中既有外国资本在华企业,又有民族资本、官僚买办所办的企业,而在这些企业工作的中国工人也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发展。产业工人的人数,由1913年的大约130万人发展到1919年的200万人左右67。集体合同成为中国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斗争的工具。

20世纪30年代、40年代和50年代上叶,在建立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地方,经济成份也是多元化的。1913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规定:凡在企业工厂作坊及一切生产事业和各种机关(包括国家的、协作社的、私人的)的雇佣劳动者,都应享受劳动法的规定。这表明在苏区经济结构是多样的。张闻天曾说:“要发展苏维埃的经济,在目前不尽量利用私人资本是不可能的。私人资本主义的部分的发展,对于我们并不是可怕的。这种发展,可以增加我们苏区内的生产,流通我们的商品,而这对于苏维埃政权现在是极端重要的。但是要使私人资本家投资到生产中或商业中,那必须使他们有利可图,而不是亏本68。”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在《共同纲领》的保护下,建国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中国的经济成份是多元化的,既有国有企业,也有私营企业,但是私营的处境比较困难。1950年中共中央召开七届三中全会,调整公私工商业的关系。这项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一方面要确定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要在国营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之间有合理分工。国营经济应给私营工商业以应有的照顾和扶持,使其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有所发展。正因为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全面调整劳资关系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69。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公布了《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集体合同制度在私营企业中广泛实行。

此后长达20余年,计划经济下经济成份单一,国营经济成为唯一的形式,大至飞机轮船,小于针头线脑,国营经济把握着中国的经济命脉。这种状况一直接持续到十一届三中全会。

1987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公报要求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场广泛、深刻的革命。其后的20余年,中国的经济成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工业总产值中,从1980年到1999年,全民所有制经济所占比重由76.0%降为28.2%。集体所有制经济由23.5%提高到35.4%;个体企业发展到占18.2%;其他经济类型由0.5%提高到26.1%70。为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国家统计局最近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这项规定将我国经济成分划分为两大类别,共五种成分类型。第一大类为公有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成分类型;第二大类为非公有经济,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外商经济三种成分类型。国家统计局同时明确规定了确定企业经济成分时的推算方法: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确定经济成分。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填报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论其资本构成如何,全部列入集体经济。根据上述五种实收资本之间的比例,按经济成分可以对各主要经济总量进行划分。经济结构的变化影响劳资关系的性质,不可否认在集体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中劳资双方有不同的要求,集体合同的发展随着经济成分的非国有化进程的深入而发展。

(三) 工会的职能决定着集体合同的发展

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总章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职任是:(1)发展全国工人之组织;(2)统一全国工会运动,务期密切的团结;(3)整理各工会之组织系统;(4)指挥各工会的行动;(5)仲裁各工会间或各工会之争端;(6)发布全国工人共同奋斗之目标;(7)代表全国工人与国际工人谋密切之结合;(8)提高工人知识,联络互相感情;(9)促进各工会彼此间有效之互助;(10)保障工人利益,设法去解决救济及职业介绍 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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