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签订的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二)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
协商代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参阅文件: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