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款,对社会普遍关注、事关“端饭碗”的诸如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等颇具争议的问题都作出了具体明确、可具操作性的规定。
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该《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权威人士对读者关心的内容作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提高。《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经过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大力宣传,我市企业对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据统计,截至2008年6月,全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4.21%,比上年同期增长4.6个百分点。
(二)中长期合同逐步成为主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根据对市属企业2008年1~9月份22198份备案劳动合同的调查,1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所占的比例为0.46%,1至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所占的比例为37.06%,3年及以上(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占的比例为53.69%,1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大幅减少,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所占比例大幅提高,中长期合同已成主流形式。
(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有较大提高。据市劳动保障局统计,2004年~2008年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每年分别为620元、670元、750元、850元和960元,环比增长分别为8.07%、11.94%、13.33%和12.95%?
(四)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大幅增加。《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条款作为必备内容,增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意识,激发了广大职工的参保积极性。据统计,截至2008年9月底,全市新增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3.39万人,新增人数比去年同期增长49.28%。
[解读内容]
(一)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条例》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明确了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时限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条例》对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一是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为了消除误解,《条例》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中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作了归纳,同样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也作了归纳。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这样规定,有利于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四)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都需支付违约金?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五)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都需支付违约金?
《条例》规定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存在过失的情形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六)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需同时支付?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其含义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因为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支付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处理好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与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其中已经考虑了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以及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
(七)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把“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现实中,存在着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论是否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都终止。
(八)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职工花名册如何处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计算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小李于2005年1月5日到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每年一签。去年1月5日,房地产公司与小李又续签了一份2007年1月5日至2009年1月4日的两年期的合同,双方约定工资每月2000元,奖金2000元,由于周六需上班,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加班费700元。今年8月4日,用人单位以小李不胜任工作为由,要求小李次日不需来上班,并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小李不服,上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那么,小李到底能得到多少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1、用人单位以小李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胜任,并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合同,程序违法。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故小李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应包括合同约定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合计为4700元;由于用人单位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故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从2005年1月5日开始计算(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共计3年7个月余。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所以应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18800元。由于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而是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所以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共计37600元;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另需额外支付小李一个月工资4700元,小李最后总共应得4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