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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制度

大律师网 2015-01-28    人已阅读
导读:论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制度 论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制度 内容摘要:劳动合同的单方即时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当事人通知对方的当时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方式。劳动合同的这种解除方式对劳动者和
论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制度

论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制度

内容摘要:劳动合同的单方即时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当事人通知对方的当时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方式。劳动合同的这种解除方式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义特别重大,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生存权,关系到用人单位的事业的发展,因此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特别关注,用了大量的篇幅来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和过错性条件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很不完善。国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相关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以资参考的借鉴。

关键词: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利益平衡、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的法律概念

根据解除权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单方即时解除是指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方式。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签订之后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的拘束力,并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给劳动者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在劳动者提供了劳动之后,须按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而劳动者则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用人单位按质按量提供劳动。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内容和劳动期限都应得到双方当事人的遵守。因此,成立并生效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法作为劳动关系的协调之法,其作用在于平衡劳动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关系的变化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义特别重大,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生存权,关系到用人单位的事业的发展,因此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特别关注,用了大量的篇幅来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劳动法要求劳动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在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若违反须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经济势力、信息等方面都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特别在现实的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签约过程中更处于不利的地位。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严重违约的情况可以单方行使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权,以弥补自身条件的不足,增强就业能力,防止用人单位对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侵犯。为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劳动者欺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以及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劳动法同样赋予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权。立法这样的规定,其目的不外乎两个:维护劳动就业自由和惩罚劳动违约行为。

由此可见,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即时解除权的结果。在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通知后,一方即可解除同另一方的劳动关系。

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除了具有法律行为的特征之外,它还有其自身的一些法律特征:

(1)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一种,它与合同的协商解除具有明显的区别。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或者约定解除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并表现于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时间等方面所达成的共识,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达成一致,它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则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无需对方同意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在劳动合同的单方即时解除中,只要法律规定的条件出现,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进行了通知就可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

(2)它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是法律规定的。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当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无法预料条件的发生。法律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在立法中严格规定了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只要法律规定的条件出现,并经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单方通知,就可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可见,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3)它是一种处分行为。这里的处分行为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其自由意思,对自己权利和义务进行处理的行为,而非指物权法上与负担行为相对应的处分行为。劳动合同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约束力。劳动法中规定了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当法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并不表示劳动合同就会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还需要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即通知行为。在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通知或不通知,是解除劳动合同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法律将其交付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让其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情况来进行处分。这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和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

(4)它是一种具溯及力的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属性和劳动力的特性,劳动力一经付出就不能返还。依合同法原理,合同解除,当事人双方有恢复原状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特殊义务,在合同解除之后以恢复给付之原状为目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溯及力则指劳动合同解除之后,由于劳动力支出的不能返还,在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可见,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不同于民事合同的解除,也有别于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

二、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的法律规制

(一)试用期间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和功能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试用期届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可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期限,由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不得长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的期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规定试用期,这是很多国家的做法。

试用期对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重要的意义。对劳动者而言,在试用期内可以了解用人单位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在经过亲身考察以后,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通过试用期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劳动用工的条件并决定是否录用劳动者。

在试用期间内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以劳动合同解除权,可以有效防范劳动合同欺诈,也可以有效保护劳动者劳动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

2.试用期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制

关于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单方即时解除,各国劳动法都做有规定的通例。下面就国外关于试用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作一个比较:

法国《劳动法典》第122条规定了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当事人都有权在任何的时候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的规定。雇主提出解除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无须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有实际和严重的理由。

1988年颂布的《俄罗斯劳动法典》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在试用结果不合格的情况下,企业、机关、团体的行政管理部门不需与相应的工会机构协商既可以解雇该职工,并不支付解雇金。

日本《劳动标准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的工人的解雇无需提前通知,即是在试用期内雇主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土耳其《劳工法》第12条规定,长期的雇佣的契约订立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可以不负给付赔偿费或不预先通知就解除该契约,但是受雇人有权为其曾经工作的日数要求抵偿。

1967年颁布的卢旺达《劳工法》第46条规定,除非有特别的规定,否则试雇佣合同不须预先通知便可废除,任何一方也不能要求补贴。

匈牙利1967条通过的《劳动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可以在书面上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0天。双方在合同确定的试行期可以长些或短一些,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禁止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使劳动关系立即失效。

1994年通过的越南《劳动法典》第32条规定,雇主和工人可以议定工作的试用期、试用期的长度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试用期内,如果进行的工作不符合议定的要求,双方都有权取消试用协议,无须预先通知和付给补偿。如果进行的工作符合议定的要求的,雇主必须接受工人从事预先议定的正式工作。

从上述各国立法的情况来看,其中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各国立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进行了平等地授权。各国劳动法都认为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考察对方的期限,由于劳动关系还出于未确定的状态,因此,在试用期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不能请求经济补偿,但可以就付出的劳动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二)过错性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功能

所谓过错性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侵犯对方的其他合法权益,一方当事人经过通知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的单方即时解除涉及到劳动者的自由劳动权,也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各国劳动法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对之作出大致相类似的规定,那就是只能在劳动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并严重侵犯对方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单方即时解除包括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和用人单位的单方即时解除。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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