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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三部地方法规废止

大律师网 2015-01-28    人已阅读
导读:摘要: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7月31日表决决定,从8月1日起废止《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三项法规。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符兴介绍,这三项地方

  摘要: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7月31日表决决定,从8月1日起废止《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三项法规。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符兴介绍,这三项地方法规在内容上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的许多规定不一致,加之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具体且具有操作性,海南完全可以依照执行,因此,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该三部法规。

  于1996年实施的《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曾填补海南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但目前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使用期限、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金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不一致。

  《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在关于监理企业设立时配备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注册审批机关、年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此外,国家相继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了重大修订。1991年颁布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外商投资范围、外商投资企业收税、外汇管理等方面与国家现行的规定不一致。在外资企业的税收规定方面,从2008年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从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取消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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