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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系统代办员、代理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赣社险局函[1999]14号 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你处《关于金融系统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员工(营销员)如何参保问题的请示》(洪社险[1999]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农
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赣社险局函[1999]14号 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你处《关于金融系统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员工(营销员)如何参保问题的请示》(洪社险[1999]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地

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赣社险局函[1999]14号

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你处《关于金融系统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员工(营销员)如何参保问题的请示》(洪社险[1999]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职工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的银行代办员、保险公司代理人(营销员)等聘用制雇员和临时工,均不属于按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险移交省级地方管理的人员范围。必须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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