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市地在年初要制订养老保险费征收、使用计划,核定缴费工资总额、征缴率、应征收养老保险费总数、应支付离退休金总数。对于按照当期征缴率90%计算仍有基金缺口的,由各市地在本市地范围进行余缺调剂、自求平衡的基础上,当期仍有基金缺口的,由市地社会保险机构向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调剂申请,经省劳动厅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计划分批下拨。
2、对于需要下拨调剂金的市地,由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月5日前下拨。对需要下拨调剂金的县市,市地社保险机构要于每月10日前下拨。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劳[1999]12号)
发布日期: 1999年3月5日
执行日期: 1999年1月1日
参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险[2000]17号)
发布日期: 2000年5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