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进城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窗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5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范围。凡是具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代办各类劳动事务资格的劳务派遣公司经批准可开展试点。为了稳步推进,目前,试点对象主要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派往“建筑、纺织、服装、鞋帽”行业的农民工。待总结经验后,试点对象再逐步扩大到其它行业。
二、经办原则。各级劳务派遣公司到同级农保经办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省劳务派遣公司到省农保公司设立的养老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三、做好试点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具备试点条件的派遣公司,经省厅同意后开展试点,并按照省厅下发的《福建省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见附件一)和《福建省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保费收缴规程》(见附件二),做好试点工作。
各地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属县(市、区),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指导。试点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农保公司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