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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养老金待遇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1、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其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与政府办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计发;或由企业商地方政府将其差额部分按人均

1、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其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与政府办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计发;或由企业商地方政府将其差额部分按人均15年计算,一次性交地方政府管理。一次交纳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分3至5年交清。

2、自2004年1月1日起,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的退休教师,其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与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金的差额部分,由母体企业计发;或由企业商地方政府将其差额部分按人均15年计算,一次性交地方政府管理;母体企业不存在的,按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解决。

3、今后分离的企业办中小学,在职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前在编、在职、在岗为基础,并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巳移交的企业中小学校,正式移交前确因需要调入或由师范院校毕业分配进入企业学校的教师,经当地教育部门会同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接收。 对省属企业办中小学校集中且人员较多的市,接收企业办中小学致使财政负担较重的,由省财政酌情给予适当照顾。

参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4]16号)

发布日期: 2004年3月6 日

执行日期:2004年3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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