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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1、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养老金随职工工资增长相应调整机制,即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适时进行调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负
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1、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养老金随职工工资增长相应调整机制,即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适时进行调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2、每年10月1日,按上一年度全省

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1、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养老金随职工工资增长相应调整机制,即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适时进行调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2、每年10月1日,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对上年度以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的具体比例和金额,视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情况、支付能力和离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状况,由全省统一确定,并于9月30日前公布。

3、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退职生活费的调整幅度要略低于离退休人员。

4、增加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的费用,凡参加基本养老金社会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用的企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开支;虽参加社会统筹,但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用的仍由企业负担。

5、城镇集体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各地、市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参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陕政发[1995]62号)

执行日期:1995年8月3日

参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5]60号)

执行日期:1995年8月3日

199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原则

1、1998年职工按照我省统一规定调整工资后并于调资当年退休的,可按照1998年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的60%,增加基本养老金;

2、1999年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调整工资后并于调资当年退休的,可按照陕劳发[1999]36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或按照1999年本地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60%(原行业统筹企业按照1999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60%)增加基本养老金,两者就高执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当年增加的工资。

3、200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照陕劳发[1998]161号文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原行业统筹企业按原行业或按照陕劳发[1998]161号文件封定计发基数后),1999年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调整了工资的,再按照陕劳发[1999]368号文件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1999年及以后增加的工资。

4、执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时,单位必须以全部职工按统一规定增加工资后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必须以调整工资后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按月缴纳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开始时间,要和缴费或补缴费的开始时间一致。未缴或未足额补缴费的,不得增加基本养老金。

5、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已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包括未执行地方原计发办法的行业、单位),可执行本通知;未认定的,暂不执行本通知。

6、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平均水平为人均月55元。调整中,要注意向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退休人员群体适当倾斜,使不同群体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进一步趋于合理。具体方案由省劳动厅商省财政厅拟定。

7、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外,主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清理拖欠以及清退提前退休人员等措施解决。

参见:《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9]54号)

发布日期:1999年9月2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参见:关于企业职工1998年、1999年调整工资后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1999]501号)

执行日期:1999年11月24日

199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1.1999年6月30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到达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年龄等条件的退休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其基本养老金。

2.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55元。对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前述增加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3.参加这次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第二条增加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单位原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于自己的退休人员这次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

4.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5.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单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开支渠道支付。

参见:《关于一九九九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1999]368号)

发布日期:1999年9月7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1999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1999年6月30日以前办理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083]3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老工人,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其基本养老金。

2、企业离休人员按照离休前的职务,相应增加基本养老金。正省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副省级每人每月增加240元;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215元;副厅级每人每月增加195元;处级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75元,连续工龄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处级以下(不含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3、办理了离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教授级及相当级别比照副厅级调整养老金;副教授级及相当级别比照处级调整养老金;讲师及相当级别比照处级以下调整养老金。

4、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的离休人员,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厅级调整养老金;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费的老工人,比照处级以下调整养老金。

5、离休后经组织批准提高了职级待遇的(不含享受医疗、用车等单项待遇)人员,要按提高后的职级相应增加养老金。

6、同时符合1至2条任何两条规定条件的离休人员,可执行较高标准。

7、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作为计发其它生活补贴的基数。

8、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从财政补贴和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开支渠道支付。

参见:《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一九九九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1999]367号)

执行日期:1999年9月7日

2001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1、调整范围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按本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2、调整办法

我省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为: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1]39号)中规定的人员范围、执行时间及对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增加后离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若低于本人按国家1993年以来历次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政策规定计算的待遇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从2001年7月1日起予以补齐;相等或高于的不再变动。

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后的标准,作为按规定计发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凡由企业支付的统筹外项目,应继续由企业支付。

今后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坚持与同级离休公务员国家法定养老金一致的原则。

3、资金来源

这次提高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由原渠道支付。

参见:《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323号)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2002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1.调整范围

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2.调整办法

我省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为: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7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23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是:正厅级240元、副厅级195元、正处级156元、副处级137元;相当教授级231元、相当副教授级150元。比照职务的离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离休金。

这次离休人员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作为按规定计发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比照职务、离休后提高待遇有关问题仍按照陕劳社发[2001]349号文件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3.资金来源

这次我省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由原渠道支付。

参见:《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2]5号)

发布日期:20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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