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2、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办法。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应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其中人员工资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原工资标准执行。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1998]33号)
发布日期: 1998年7月27日
执行日期: 1998年8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