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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失业人员档案提取、查阅办事指南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与用工方解除劳动关系,目前无工作,且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现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与用工方解除劳动关系,目前无工作,且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现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下面是为您整理的青岛市失业人员档案提取、查阅办事指南。

  依据:依据鲁劳发[1992]482号、青档字[2006]87号、青劳[1993]9号、青劳社[2006]87号

  条件:

  一、提取范围

  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办理就业备案的。

  2、失业人员入伍、入学的。

  3、失业人员户口转出市内四区的。

  4、其它应当提取的。

  二、档案查阅范围

  1、失业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社会关系因入党、入伍、入学等原因需政审的。

  2、办理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的。

  3、重新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的。

  4、其它原因需查阅的。

  档案管理人员可依据查阅内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复印档案资料,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单位经办人员。

  材料:

  一、档案提取应持材料:

  提档单位应提供《提档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此外还应提供:

  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提供失业人员《失业证》(加盖已就业章)和《招用人员登记表》。

  2、失业人员入伍或入学的,应提供入伍或入学通知。

  3、失业人员户口转出市内四区的,应提供转入地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在外地就业的,应提供就业单位的商调函、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携带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5、失业人员考取国家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就业人员,应提供商调函、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原件、复印件及本人《失业证》。

  二、单位办理档案查阅业务时,须提供:

  1、《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或借阅理由)。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受理机构:名称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

  办公地点:中国青岛人力资源市场(延吉路38号)一楼大厅就业服务区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咨询投诉渠道:咨询电话:83619071;投诉电话:85912335

  部门:青岛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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