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其中: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指失业保险基金在储存或者投资时所产生的收益。
\"财政补贴\"指统筹区域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政府所给予的财政支持(或者叫财政补贴)。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是指因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失业保险费,按日加收的2‰的滞纳金。社会捐赠等形式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