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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何限制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加工作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时间为3个月;参加工作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时间为6个月;参加工作时间3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时间为12个月;参加工作时间5年以上的为24个月。(实行失业保险

  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加工作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时间为3个月;参加工作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时间为6个月;参加工作时间3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时间为12个月;参加工作时间5年以上的为24个月。(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因再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小个月。在领取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的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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