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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基本养老保险扩覆工作,加快建设全省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个私经济快速发展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基本养老保险扩覆工作,加快建设全省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个私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扩大我省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凡江西省境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不论其为何身份均应按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新设立的私营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按私营企业参保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
  3.对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准。
  (二)培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1.私营企业按本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按参保次月的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职工所在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凡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且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基数。
  2.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如实申报企业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缓缴,但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必须足额缴清当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少缴的,应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3.对年龄偏大首次参保的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可采取“延五补差”的办法参保。即对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因缴费未满15年的,可往后延续几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必须每年交纳),最长时间不超过5年,并自其缴费年限满15年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延续5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至缴费年限满15年年限差额的养老保险费,并自其补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采取本办法补缴参保的时间截止为2004年6月底止。
  (三)个人账户的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按其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3.原已参保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职工(“协保”人员可以补交养老保险费差额),企业和职工按现行规定继续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应累计相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四)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管理。
  1.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参保人员在不同企业间流动的。用人单位要为参保人员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设立了多处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并账,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合并计算,但在同一个缴费年度内,合并计算的缴费年限不能超过12个月。
  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参保人员重新就业的.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产累计计算。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合并计算。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移送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3.外省来赣就业参保人员在不同企业间流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和中断工作,其养老保险关系既不能转移又不愿保留均,本人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原已参保的城镇外出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输出地续保,也可以转移到输入地参保。凡在输入地参加了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凭输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证明及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到输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避免缴手续;如在输入地未重新参保的,必须在输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接线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的按本文第千条第(五)款第4项办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5.凡在城镇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企业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民按规定为其参加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管子封存并继续计息、以后在同一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工商户名谋职业等,下同),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若农民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也可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农民工重新就业时,应按规定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终止养老探险前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在城镇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同等规定享受养老探险待遇。
  (五)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含1995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并已参保的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农民工满55岁),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从批准退休的夜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系数、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缴费系数={正常缴费年限(指按国有企业同比例缴费的年限)+Σ[低标准缴费年度企业资率。当地同年企业正常缴费费率]}÷全部缴费年限之和(缴费系数小于1,下同)
  凡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以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私营企业就业的,按照上述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缴费系数+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参照赣劳社[1999]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上述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70%计发。
  4.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并相应扣减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即对退休前缴费年限中听过、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后,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时间,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上一年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六)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职工如按企业正常缴费比例(20%)缴费的,其职工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按赣府发[1999]14号文规定的计发办法不变。
  (七)已按赣府发[1999]14号文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也可改按本文规定执行。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1.江西省境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应按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
  2.凡江西省境内从事自由撰稿、律师等职业的自由职业者,从事临时工、钟点工、家政服务员等自谋职业者均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
  3.原已参保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4.对无固定工作、未再就业的原已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和低保、“协保”的人员除外),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筹集。
  1.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为16%.缴费基数可在当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城镇个体工商户必须以不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8%派的缴费比例为雇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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