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宜府发[2006]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6)19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要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切实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努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扩大规模、提高质效,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原则。
(三)目标任务。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全市转移和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每年增加6万人,劳务收入增加5亿元,农民工培训10万人(其中劳务品牌培训2万人)。到2010年,全市转移和输出农村劳动力力争达到130万人,实现劳务收入70亿元,累计培训农民工50万人次(其中劳务品牌培训10万人)。全市农民工工作形成一个体系至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两个机制至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合法权益维护机制;建立三个制度至工资保障制度、劳动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认真解决好农民工户籍、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问题,切实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加大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四)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劳务市场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认真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择业竞争能力。要积极推行定点、定向、定单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培训。要大力实施劳务品牌战略,突出培育打造“酒都川妹子”、“酒都缝纫工”、“酒都川厨师”、“酒都川建工”、“酒都数控车工”等宜宾特色的劳务品牌。要按照项目管理、招投标方式,整合培训资源,统一培训质量标准,严格检查验收,确保培训质量。
(五)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要进一步整合农村教育资源,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努力扩大农村中职学校招生规模,切实解决农村没有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能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问题。要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统筹整合本地职教资源,积极扩展延伸职教网络作用。加强农村职业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开展教师适应能力的全员培训,实行专业教师聘任制,鼓励城市职校教师到农村职校任教。农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放助学贷款和职业培训贷款,切实帮助家庭贫困学生完成职教学业。
(六)认真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各级劳务开发、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要建立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及时落实补贴政策。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工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一2.5%的教育培训费,由政府统筹用于组织职业技能培训。
(七)继续搞好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鼓励和支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和发放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鉴定收费要尽可能降低比例,特别在国家确定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中,对鉴定合格者,在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时,应减免确有困难农民工的技能评定费。对参加劳务扶贫培训的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要减免单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和免费发放职业证书。
三、继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八)进一步拓展对外劳务输出规模,提高组织化服务管理水平。要努力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承担农村劳务开发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基地+企业”的劳务运作模式,坚持定单培训、定向输出机制,不断拓展国内外劳务市场空间,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切实提高输出的质量和效益。切实加大外派劳务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外派劳务培训、选送、维权、管理的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外派劳务环境,努力扩大外派劳务的数量质量。认真搞好跨区域劳务合作,加强市场信息收集和保险保障衔接,继续完善维权救助联动的区域协作体系,努力提高劳务输出的有序化、组织化程度。坚持不懈地走劳务产业化发展路子,加强对输出劳动力的技能化培训、商品化营销、市场化运作,打造高质量劳务人才,促进劳务开发由数量型向数质并重型转变。
(九)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要在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积极发展适合本地区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积极承接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努力扩大农民在本地的就业空间。大力促进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投融资、税费、人才、市场和信息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集中资金解决农村水利、交通、能源、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采取优惠政策,搞好服务,鼓励、引导、支持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努力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
(十)认真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向农村延伸。各区县可在行政村购买一个公共服务岗位(每月50元,经费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支付),积极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政策咨询、择业指导、就业信息、技能培训、出行票务、办理进城求职、登记证明等相关服务。认真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积极为进城求职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进城和跨地区就业限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切实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继续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十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地要依法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到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在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开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限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十二)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规定,对延长工时和增加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各地要认真执行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五、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十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举报信箱,认真做到有告必查、查必有果。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要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装备,对新招收的农民工要加强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向其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职业危害岗位时,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经体检后确认的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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