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6]2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和劳动保障局:
2005年12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何鲁丽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做好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工作,劳动保障部要求,上半年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开展一次整改活动。为此,我们印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制定了我省的整改方案。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整改。
劳动保障部将于5月份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整改工作进行督查。省厅也将开展检查活动。各市要在今年4月底前,将整改工作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向省厅报告。
二○○六年三月七日
河北省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所提整改意见的实施方案
一、整改内容
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所提问题和建议,结合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目标,认真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整改时间和进度
整改时间为2006年上半年。3月中旬,各市要制定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4月底前,要将阶段性整改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向省厅报告;5月份,迎接劳动保障部检查。整改工作的安排,要注意与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近期工作重点和中长期工作目标衔接,纳入总体工作规划之中。
三、整改分工及具体任务
为明确责任,我们按照省厅机构设置确定了工作分工。责任处室按照分工负责省市县三级本业务口的整改工作。所列组织实施单位为两家以上的,由排序第一位的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工作任务
协调厅内有关单位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工作进度,明确责任,同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整改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改工作任务的完成。(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
(二)加大《劳动法》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劳动法》的认识
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怀着对劳动者的深厚感情,加大对《劳动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要使劳动保障系统的干部切实提高对《劳动法》重要性的认识,精通《劳动法》的主要内容。要指导各地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法》学习培训,重点对新成立和发生过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培训,督促用人单位学法、守法,进一步采用劳动者易于接受的形式,引导广大劳动者运用《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形成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我省的实施意见,继续大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政策扶持,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统筹做好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
2、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深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用好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3、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组织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4、建立各级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抓好检查落实。
5、加大对劳务派遣监管力度。研究解决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和劳务派遣备用金制度,将其作为派遣机构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就业处、职介中心、训练中心组织实施)
(四)全面推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积极推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在国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决定下发后,抓紧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广泛进行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2、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分步落实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任务。
对3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出具体安排和措施,力争在2006年使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其中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以上;2007年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其中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2008年,实现各类企业普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建立各地政府指导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目标责任制。从2006年起,将督促企业(重点是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对当地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落实目标责任制。(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加强对各地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根据建筑、商贸、饮食服务等行业以及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的特点,分类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指导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建立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调查统计制度,定期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劳动工资处、规划财务处组织实施)
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年检及日常监察力度。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用人单位不予工商年检,对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处组织实施)
开展《劳动合同法》的法制宣传工作。大力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特别是重点宣传和实施有关解决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方面的法律条款,促进劳动合同的签订。(政策法规处、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点,落实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并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1、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推行小时工资制度。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和工时休假制度的行为。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和工时休假制度的行为。(劳动工资处、劳动保障监察处组织实施)
加强对劳动定额标准的研究,解决一些用人单位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变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积极会同行业协会等单位,加强对行业定员定额的调查研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劳动定额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地区,选择一些行业制订地方或行业标准及产品和工序的计件单价,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2、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工资支付
进一步完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财政、国资、建设、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和法院、工会参加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拖欠工资问题的综合治理。(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制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协助国资委研究制定解决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方案。按照加大力度、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2007年底,基本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通过新闻媒体对欠薪企业予以曝光。(劳动保障监察处组织实施)
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要求和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对发生过拖欠的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建筑行业全面推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要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保障金,存入政府监管的银行账户。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地方财政应急资金,专门用于垫付由于企业主逃匿产生的欠薪。(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3、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的沟通协调,指导企业参照工资指导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广大的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等宏观指导制度对调节工资分配的作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继续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通过发布工资价位信息,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各岗位工资标准,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劳动工资处组织实施)
(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1、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力度,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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