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发[2003]34号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推进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关系全市城乡经济结构和劳动力资源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以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城镇化进程、扩大劳务输出为主渠道,以强化农村劳动力培训为着力点,健全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加快我市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三)基本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原则。在做好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统筹兼顾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实行“政府促进就业、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就业方针。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对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统一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使农村劳动者享受与城镇劳动者同等的就业待遇。
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清除各种政策和体制性障碍,使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坚持有序转移原则。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和管理服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规范、公平的环境,避免盲目无序流动。
(四)目标任务:从2003年起,力争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年均新增8万人以上,到2007年末,全市从事农业的劳动力由现在的80万人减少到40万人以下,稳定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力,由现在的70万人增加到110万人以上,农村兼业劳动力达到20万人以上。促进农村人口到城镇居住,力争我市农村每年减少农民3一4万人,到2007年末,农业人口降低到220万人左右,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左右,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初步建立起市场导向、政府调控、保障有效、运行规范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新机制,就业规模保持稳定增长,就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
二、拓宽渠道,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
(五)坚持把经济发展作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根本措施。要确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并举的战略,在大力发展高科技和加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的同时,加快开发区和经济园区建设。加快发展商贸、物流、餐饮、文化娱乐、信息咨询、社区服务、旅游等服务业,充分挖掘吸纳农村劳动力的潜力。要加快发展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把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作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主要载体,把乡镇企业发展作为转移农村劳动力的重要途径。
(六)深化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广开就业门路。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挖掘农村内部的就业潜力。大力发展高效农业、林业、养殖业、畜牧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不离土不离乡就地安置。
加快小城镇建设,扩大吸纳农村劳动力的容量。要坚持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原则,放宽农民进城条件,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聚集,不断拓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空间。要把小城镇建设同引导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合理集聚、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村服务业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小城镇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断拓展小城镇经济,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积极组织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实现既离土又离乡异地就业。建立农村劳动力跨市、跨省、跨国就业的组织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在劳务接收地、劳务中介机构、劳务输出地之间,建立起互通信息、密切协作、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继续扩大外派建筑、厨师、纺织、制衣、农艺工人等传统劳务合作项目,积极组织农村劳动力跨出国门,实现农村劳动力境外就业的新突破。
三、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
(七)把培训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着力点,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机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做好培训工作,制定出培训规划。针对农民比较分散、求知需求多样化的特点,因地制宜地采用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全面培训与示范培训、岗前培训与岗位培训以及远程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培训力度。健全市、县两级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乡村两级教育培训网络,发挥各级农校作用,对农民开展文化科技知识教育,提高农民的素质和科技文化水平。
抓好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要把端正就业观念做为培训的重要内容,树立只要有工资收入,有社会保险就是就业的观念,拓宽就业思路和视野。引导性培训主要由各区县政府,尤其是劳动力输出地政府统筹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来开展。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具体的组织指导。引导性培训要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
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逐步形成“先培训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在各级政府的引导下,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一些具有特色的民办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过各种形式培训的农民,均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外出务工的技能凭证。
(八)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保证城市教育费附加的20%用于职业学校的发展。各区县应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改善技工学校办学条件。政府办的技工学校经费要逐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培训质量好、规模大的就业训练中心也要给予重点扶持。各级财政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用于补贴农民工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各区县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在安排使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有一部分用于各类培训机构建设。对列入“就业绿色通道”计划范围的培训,可参照再就业培训的办法,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按照培训人数和就业率,从区县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补贴。继续办好县乡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发挥其在农村劳动力培训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管理,完善政策,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九)消除限制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和限制,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打破户籍限制,为建立起城乡之间自由、正常流动就业渠道创造条件。对城乡劳动者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逐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十)加强协调、管理和服务。建立全市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库,逐步形成市、县、乡镇、村信息网络。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增长和培训意向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农村新增劳动力的数量、求职意向等情况,掌握农村劳动力迫切需要解决的农业技术、技能问题,并建立资源信息库,为其建档立卡。掌握当地农村劳动力资源分布与就业状况,为农村劳动者外出就业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服务。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组织工作,严格按照“考察用工单位、洽谈用工意向、组织求职报名、开展教育培训、严格考核录用、专人护送交接”的工作程序,确保输出质量。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管理档案,掌握离乡外出农民的信息,积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十一)积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支持。对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可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各级金融机构也要积极探索对就业困难的农村劳动力实施小额信贷,促进其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贷款利率可以适当优惠。
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消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后顾之忧。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对于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允许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在城镇有稳定的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民,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对进城农民承包地摞荒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可按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收回重新发包。进城农民落户后,其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将宅基地交还给集体的,可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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