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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全文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下面是为您整理的温州市最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全文内容,感谢您的阅读。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温政令第134号《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下面是为您整理的温州市最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全文内容,感谢您的阅读。

  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温政令第134号

  《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金彪

  2012年10月16日

  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城乡统筹、全面覆盖。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符合规定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应,建立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三)收支平衡、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 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各县(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施风险调剂金制度,实行市级统筹。

  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负责管理。2年过渡期满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市统一管理。

  第五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工作。学校、幼儿园协同做好本校(园)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动员、资格确认、缴费代收工作。

  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审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由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成立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二)组织发动辖区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复核和负责把辖区各社区(村)收缴的参保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做好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材料的收件、初审、送报等具体工作;

  (四)反映城乡居民医保意见,维护城乡居民权益,监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落实。

  第八条 社区(村)成立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二)负责城乡居民参保资金个人缴费部分的收缴、信息录入、基金使用情况公示等工作;

  (三)为参保居民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四)监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实施;

  (五)负责向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资料。

  第九条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日常经办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负责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审核、支付结算和稽查稽核工作;

  (二)负责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草案的编制、决算报告的上报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财务分析;

  (三)与辖区医保定点单位签署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好医保基金和医疗服务相关监管工作;

  (四)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做好城乡居民参保和其他相关业务经办工作;

  (五)承担城乡居民医保其他服务工作。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个人缴费;

  (二)集体扶持;

  (三)政府补贴;

  (四)社会捐助;

  (五)利息收入;

  (六)依法应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

  (一)具有本统筹地区户籍的非从业人员;

  (二)本统筹地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中小学、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以下简称在校(园)学生儿童,下同〕;

  (三)已参加本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其非本统筹地区户籍非从业的父母、配偶、子女。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

  (二)自觉遵守城乡居民医保各项管理制度;

  (三)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诊购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四)享受政府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待遇;

  (五)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暂执行当地规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费按规定缴纳,一个年度内缴费额不变。参保人员缴费后,其所缴费用不再退还。

  各县(市)具体缴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市区城乡居民医保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个人每年缴纳15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50元。城乡居民医保费财政补助部分,按照市、区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在本统筹地区学校、幼儿园就读、就托的非本统筹地区户籍的在校(园)学生儿童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其城乡居民医保费按前款规定执行。其他非本统筹地区户籍的非从业人员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其城乡居民医保费由个人全额缴纳。

  第十五条 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成员或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及孤儿、新生儿,个人不缴费,其城乡居民医保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费按年度缴纳。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次年度市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期,市区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即可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简称医保年度)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人员可以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户口登记后,随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不需缴纳医保费即可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

  第十七条 在校(园)学生儿童可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规定。

  第十八条 因原市区城镇居民(成年)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医保年度与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不同,下列人员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参加2012年度市区城镇居民(成年)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2013年度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在2012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按“2013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12×9个月”的标准缴费(缴费标准为450元,其中个人缴纳110元,财政每人补助340元)后,从2013年1月1日起至12月 31日享受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已参加2012年度市区未成年人医保的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至8月31日直接享受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2013年9月1日至30日按 “2013年度市区城乡居民医保费÷12×4个月”的标准缴费(缴费标准为2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每人补助150元)后,从2013年9月1 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市区学校(幼儿园)毕业班的学生儿童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在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期内可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12×8个月”的标准缴费后,从当年度1月1日起至8月31日享受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生儿童,也可选择缴纳当年度全年城乡居民医保费,享受当年度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生儿童,毕业后未就业或者未到温州市外就学的,可在当年度9月1日至9月30日继续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12×4个月”的标准缴费后,从当年度9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未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在参保的第一年可在当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12×4个月”的标准缴费后,从当年度9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证件到社区(村)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手续。

  学校、幼儿园应协同做好在校(园)学生儿童参保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和保费代收工作,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后,将保费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用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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