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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1999]27号) 发布日期:1999年7月10 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0 日 参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1999]27号) 发布日期:1999年7月10 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0 日 参见:《关于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批复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1999]27号)

发布日期:1999年7月10 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0 日

参见:《关于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批复》 (皖政秘[2000]151号)

发布日期: 2000年7月29日

执行日期:20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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