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收费
严格按照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医务人员要按照临床诊疗规定开展医疗服务。要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项目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凡超出标准的费用一律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列支。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票据管理的规定,凡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审核时一律不予支付。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9号)
执行日期:2000年8月10日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1、所谓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
(1)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2、《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或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9号)
执行日期:2000年8月10日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光子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彩色多普勒仪、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价格在15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含植入性材料)。
2、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9号)
执行日期:2000年8月10日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1、服务项目类
(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 3)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
(4)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
(5)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
(6)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商业保险费。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9号)
执行日期:2000年8月10日
诊疗项目费用和个人自付比例
1、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基本医疗定点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卫生服务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承受能力,确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原则控制在该项目总额的10%至30%的范围,其中,应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光子刀),可适当提高个人自付比例,原则控制在该项费用总额的40%至50%的范围。心脏起搏器的最高支付额限制在2万元以内。同时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
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或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9号)
执行日期:2000年8月10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观察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观察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住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50号)
执行日期:2000年8月11日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实行限额支付,具体分以下三类:
1、普通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物价、财政、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带卫生间的三人病房收费标准。
2、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灼伤病房支付标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监护病房、层流病房除药品费、输血费、输氧费外,其他发生在病房内的费用一律不得再另行收费。
3、病房加床、走廊加床、门(急)诊观察床支付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50号)
执行日期:2000年8月11日
住院床位费收费办法
1、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观察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根据床位费收费标准,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观察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它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2、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50号)
执行日期:2000年8月11日
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指不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内,单独收取的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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