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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各地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抓紧进行。为了统一审定工作要求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各地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抓紧进行。

  为了统一审定工作要求、保证审定工作质量,使审定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我局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曾于一九八三年四、五月以劳人锅局〔1983〕25号、38号文件,先后发出了《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当前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单位资格审定的范围、依据、原则、重点、要求和评定等若干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推动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两年来,随着资格审定工作的深入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这些情况,今年七月我们在无锡召开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着重进行了研究,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对于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局。

  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

  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一、关于审定范围

  1.已取得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如仅设计、制造分汽缸,则其设计、制造资格予以承认,可不必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审批和发证;但如兼设计、制造其他压力容器,则必须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审批和发证。

  2.制造压缩机、冷冻机和空分设备的单位,如所生产的压力容器属于该机器上的附属(非主体)容器,则可不单独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审批和发证,其制造许可证的审定工作可随该机械产品进行,但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压力容器的有关监察规程和技术标准;如所生产的压力容器不属于该机器上的附属容器或不属于该机器的部件,则必须对该单位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审批和发证。

  3.制造纺织工业用紫铜烘筒的单位,可不按第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资格审定。

  4.下列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可暂不进行设计、制造资格的审定工作:

  (1)属于消防器材的消防用压力容器,如灭火器、消防车等;

  (2)属于科学研究性的压力容器,但不泛指“新产品”和科学研究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如塑料容器、玻璃钢容器、石墨换热器等,但非金属衬里的容器不属此类;

  (4)非独立性压力容器,即附属在机器、仪表、车辆、飞机、军事装备上面并属于其部件之一的容器,如汽车上的压缩空气罐、气泵上的空气贮气罐等,但液化气体槽车不属此类;

  (5)由管子构成的无壳体压力容器,如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但以管子为壳体的容器不属此类。

  二、关于设计、制造申请的受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一九八四年底以前从未设计、制造过该品种压力容器者;

  (2)制造质量保证体系或设计工作程序尚未建立,或无运转见证产品或见证产品不典型者;

  (3)非专业设计单位申请压力容器设计,但尚无专门的设计机构或设计人员少于七人(一、二类)或十人(三类)者(只申请单一品种或定型产品设计者,人数要求可适当减少);

  (4)以学会、协会、咨询公司或联营公司等联合体名义申请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者;

  (5)个体企业或检验单位申请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者。

  2.使用单位和学院(校)申请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应预先取得其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同意,否则不予受理。

  3.乡镇企业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目前一般不予审批。

  4.各单位所申请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和品种应一次全部提出,统一安排审定。对于审定后又申请类别升级或增加品种者,目前一般暂不受理。

  三、关于受检准备和迎检工作

  1.申请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应在审查组进厂后随即提供审查工作所必须的有关资料。所提供的资料目录和要求,可参照附件“审查工作资料准备目录”执行。

  2.受检单位和迎检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审查工作纪律:

  (1)坚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停产待查,不得突击销售产品;

  (2)坚持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情况,不得转移产品,不得随意涂改原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3)生活接待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具体事项可参照劳人锅局〔1985〕24号文件执行。

  以上各项,如有违反又不听劝阻或性质严重者,审查组有权根据情况采取措施,停止审查或宣布审查不合格。

  四、关于制造条件

  1.封头热压成形,不得采用“地炉”加热。

  2.制造不锈钢和有色金属容器,应有气体保焊设备、独立的生产场地、专用工具和必要的保护条件,防止对材料表面的损伤。

  3.一般应有自动设备。产品的自动焊应占有相当比例。

  4.现场组焊单位的施工现场应有固定或可移动的焊材库、暗室、焊机房等。焊材库的相对湿度和暗室的温度应符合要求。

  5.无损检测人员应经资格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含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厂,在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职工总数中,技术人员比例一般不应低于5%。

  7.根据国家计量局颁发的《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规定,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三级以上计量合格证,凡尚未取得该合格证的,应限期达到要求。

  8.在满足下述条件下,允许小型企业聘请有条件的大中型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或研究单位进行压力容器制造的技术扶持工作。此时,技术扶持单位派往该企业的人员可视为该企业制造质量保证体系的人员。

  (1)由单位双方签订扶持协议,协议期限不应少于二年,并预先取得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2)协议期间,技术扶持单位派往该企业的人员应相对稳定;技术扶持单位应对技术和产品质量负责,并负责进行技术培训工作;

  (3)协议期满后,由复审机构进行验收,主要考察该企业能否真正独立地胜任质量保证工作,技术人员是否能适应技术工作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4)技术扶持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在岗责任人员,不得派往外单位从事长期的技术扶持工作。

  (5)资格审定时,对此类小型企业的压力容器制造类别、品种、产品名称和规格参数,应加以严格限制。

  五、关于产品出厂文件和产品档案管理

  1.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出厂文件,应能反映产品制造质量的真实情况,并贯彻为用户服务的方针,满足使用管理的要求。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应包括下述内容:

  (1)产品制造竣工图纸

  ①竣工图必须能反映产品制造的最终实际情况并加盖“竣工图”和承制单位的印鉴。

  ②竣工图可在原设计施工蓝图上修改而成,所有修改之外均应有修改人的签章;特殊情况也可另行绘制竣工图。

  ③对无缝钢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等大批量生产的定型产品,除另有协议者外,一般可不要求提供竣工图。

  (2)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

  ①产品合格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容器类别、型号、名称、编号、主要技术特性,制造规范,产品图号,出厂日期等。

  ②产品质量证明书一般应包括下述内容:

  零部件用材一览表(包括材料牌号、厚度或规格、炉批号、材料生产厂家等);

  原材料化学性能、机械性能报告;

  焊接试板性能检验报告;

  无损检测报告(附探伤部位图或布片图);

  焊后热处理(有要求者)报告(附温度记录曲线);

  外观质量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附实测数据和示意图);耐压试验报告;

  气密试验(有要求者)报告;

  安全附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校验报告);

  规程、标准规定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③液化石油气钢瓶、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汽车槽车、铁路槽车和球形容器的质量证明文件,可参照上述要求按相应的监察规程、国际或部标规定编制。

  (3)产品的设计文件

  ①内容包括:设计总图和主要受压零部件图、设计(或使用)说明书、三类压力容器的申报备案文件,以及根据供货合同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设计资料。

  ②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无缝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焊接气瓶和属外来图纸加工的产品,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者外,一般可不要求由制造厂提供设计文件。

  (4)产品制造变更报告

  制造厂应以制造变更报告等形式,详细记载该产品的制造(包括原材料、工艺方法、检验标准、产品质量等)与原设计和相应技术法规及供货合同不相符合或变更的项目、内容、情况以及必要的说明。

  (5)产品监督检验(已实行者)报告。

  2.产品的档案管理应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档案的归档内容一般应包括:

  产品设计文件;

  产品出厂文件;

  原材料资料(包括供货、验收、复验、代用、领用等质量证明文件、报告、记录);

  产品制造工艺性资料(包括零部件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工艺卡、过程卡、记录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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