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国务院关于发布《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现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矿山的安全是关系到对职工生命安全负责,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建设正常进行的重大问题。各有关地区、部门、企业一定要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

  现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矿山的安全是关系到对职工生命安全负责,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建设正常进行的重大问题。各有关地区、部门、企业一定要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要集中一段时间,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学习这两个条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矿山安全工作。

  搞好矿山安全工作,关键在于矿山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的领导干部要有对革命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带头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跟班下井,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的隐患,做到以防为主。要坚决克服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的官僚主义,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倾向。官僚主义少了,责任心强了,即使设备条件差一些,事故也能避免或减少;官僚主义盛行,对安全生产漠不关心,设备条件再好,事故也少不了。在狠抓改进领导作风的同时,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从技术、设备以及生产管理上加强和改善安全卫生设施,积极创造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的条件。

  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其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否则不准投产。对于在条例公布以前已经投产的国营矿山,其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纳入调整计划,限期达到。对于现有的社队矿山,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帮助它们创造条件,逐步达到矿山安全的要求。

  各地、各矿山主管部门要结合企业整顿和技术改造,认真做好矿山的安全检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实际,提出保证这两个条例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附件一:矿山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采掘工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切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执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矿山企业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第四条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机构,由各级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

  第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业卫生机构和矿山救护队。

  第六条 矿山企业主管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机构,开展矿山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搞好技术培训。

  对于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信号工、把钩工、电工和各种设备司机以及其他技术性较强工种的工人,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从事本职工作。

  第八条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必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必须按时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必须纳入计划,并不得挪用。

  第九条 矿山企业职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本条例,监督本条例的执行;

  二、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

  三、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四、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抢救事故;

  五、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

  六、对于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或控告。

  第二章 国营矿山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条 开发矿藏,在地质勘探、矿山设计、矿山建设和生产中,都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和各矿山企业主管部制定的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矿山安全,地质勘探报告书必须为矿山设计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较大断层、破碎带、滑坡、泥石流的性质和规模;

  二、含水层(包括溶洞)和隔水层的岩性、层厚、产状,各含水层之间,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的潜水位、水质、水量和流向,地面水流系统和有关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

  三、小窑、老窿的分布范围、开采深度和积水情况;

  四、沼气、二氧化碳赋存情况,矿物自然发火倾向和煤尘爆炸性;

  五、对人体有害的矿物组份、含量和变化规律,勘探区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数据;

  六、地温异常和热水矿区的岩石热导率、地温梯度、热水来源、水温、水压和水量,并圈定热害区范围;

  七、工业、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质;

  八、钻孔封孔资料。

  第十二条 矿山设计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

  审批矿山设计时,必须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和露天矿,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竣工后,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组织验收。不符合矿山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和露天矿的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

  第十四条 每个生产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面的出口。各个生产中段(水平)和各个采区(采场、盘区),至少要有两个能上下人的出口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井下各主要巷道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指明通往出口的方向。

  第十五条 生产和建设矿山必须建立井口管理制度。煤矿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有自然发火、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山,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

  第十六条 井巷断面应当满足通风、运输和行人的需要。敷设管道、缆线和风筒,不得妨碍行人。正在使用的井巷必须经常维护,保持支架完好,水沟畅通,不得堆积杂物。报废的井巷必须及时封闭。

  第十七条 有自然发火、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和透水危险的矿山,每年要由矿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每季修改一次。编制和修改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须经矿长审查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

  矿长和矿井总工程师应当组织职工学习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使他们熟悉在发生灾害时的避灾路线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第二节 开 采

  第十八条 采掘和剥离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单体设计),明确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作业规程的审批权限,由各矿山企业主管工业部规定。

  在井下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都必须加强支护。

  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开采,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一、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铁路下面;

  二、水体下面;

  三、地温异常或有热水涌出的地区;

  四、有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

  第二十条 矿井和露天矿的地质测量工作,要满足安全开采的需要。

  正在使用的测量基点,任何人不得擅自迁移和损坏。需要迁移或报废测量基点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矿井和露天矿的开采中,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和岩柱,在规定保留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露天矿的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或邻近矿井造成水害;矿井开采,也不得破坏邻近露天矿的防水治水工程。

  第二十二条 在矿山建设和生产期间,必须建立防水排水系统,防止地表水泄入露天采场或灌入井下,防止山洪冲毁生产、运输系统和建筑物、构筑物,防止造成边坡滑落或排水场、矸石山、尾矿坝发生泥石流。

  第二十三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探水前进:

  一、接近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或陷落柱时;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或与钻孔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时;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岩柱放水时。

  第二十四条 井下探水放水和排除被淹井巷中的积水,必须有防止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造成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设计溜井和溜眼,应当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措施。

  禁止任何人员进入被堵塞的溜井、溜眼(包括漏斗、煤仓)处理被卡住的矿、碴。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禁止用爆破的方法处理被堵塞的溜井和溜眼。

  第二十六条 地面、井下有可能发生人员坠落事故的地点,必须装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任何人员从事有坠落危险的作业或乘吊罐、吊桶、吊盘升降时,都必须佩戴保险带。

  第三节 通风防护

  第二十七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完整的合理的通风系统。新矿井、新中段、新采区在未形成设计规定的通风系统以前,不准投入生产。

  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局部通风的管理办法由各矿山企业主管工业部规定,但在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