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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3]54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2003年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深化10个方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3]54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2003年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深化10个方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总体思路,采取“两回头一整治”,即“回头看,回头查,再整治”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制定新方案,责任落实到人,工作要有硬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果。

  (二)工作目标

  深化整治的核心和重点是整治隐患和同比减少重特大事故。要通过深化专项整治,关停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船舶,进一步消除各类场所、厂矿、路段、运输工具、生产装置的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双基”工作进一步加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原则及具体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03]7号)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10项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要坚持搞好“五结合”,把好“四道关”,即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矿业秩序结合起来;与调整产业结构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健全法制和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事故查处、加强作风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把好市场准入关、审批发证关、产业政策关、检查验收关。

  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长肖天任为组长的泸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开展专项整治工作。10个专项整治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水上交通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煤矿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森林防火由市林业局牵头负责;旅游由市旅游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由市规建局牵头负责;民航、铁路、管道运输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各牵头单位要由正职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制定各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并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属地责任与产权归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协调负责,企业自查自纠,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10项专项整治。各专项整治的牵头负责部门要进一步摸清现实情况,会同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将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化,认真组织实施并跟踪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牵头部门的工作联系,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一)深化老“五项”专项整治工作

  1危险化学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全方位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规范培训、发证、检查及执法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隐患整治,从本质上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坚决取缔、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把整治验收关,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经过评价合格后,有关部门才能核发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2交通运输。全力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坚持和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加大对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的整治力度。严格执行客运车辆报废、淘汰的规定,尽快提升客运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安全可靠性。加强对客运企业、客运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及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源头管理,加大路面监控力度,坚持对公路客运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开展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和摩托车不带头盔及非法载客的整治活动。

  推行“交警赶场”的工作方式和委托乡镇政府、乡镇派出所协管农村交通安全等做法;推广先进管理经验,积极探索疏堵结合的路子,切实抓好乡村道路安全。道路安全设施要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改变道路安全设施滞后于路建设的状况。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监理检验、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事故处理等规定。严把车辆检测关、注册关、驾驶员考试关、教练员的进入关。运用雷达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手段,强化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监控。

  水上交通要认真贯彻《内河安全条例》,抓好客船、客渡船、囤船、危险品船、渔船、自用船的水运安全工作,特别注重客渡船驾驶人员的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和安全责任的教育强化工作,从严查处冒雾、超封渡水位、超载航行,以及脱岗、串岗、酒后驾驶等违章、违规行为。落实重点渡口、客运码头的分级监控措施。完成长江河段小码头建设和船舶动力提升改造工作。强化汛期水运监控。

  3煤矿。严格煤矿生产市场准入标准,推行安全条件评价制度。开展煤矿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继续淘汰落后的生产力,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对“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坚决关实关死,严防死灰复燃。煤矿专项整治后,要逐矿进行安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才能验收,对非法的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坚决关闭,所有煤矿企业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都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4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2号),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处置半成品的生产企业的管理,有关县区、乡镇要明确专人驻厂监控,驻厂人员一定要到位,要负起责任,不准新进原材料,确保5月份全行业安全、平稳退出生产领域。同时,在全行业退出后,要研究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村、社责任,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和无证经销烟花爆竹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的违法行为。

  5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狠抓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同在一幢建筑物内的,必须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对大型集会、群众活动的安全监控,严防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

  (二)强化新“五项”整治措施

  1森林防火。进一步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完善林区单位负责制、国有林区护林责任制、林业职工岗位责任制。坚决贯彻执行基层林区的《乡规民约》、《森林防火公约》。加强重点林区乡镇长的森林防火技术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认识,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切实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实行重点区域重点防范,重点时期重点防范,坚持生产用火审批制度和进入林区许可证制度,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充分发挥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在森林消防中的行政执法作用,加大巡护密度,加强森林执法检查。建立健全执法监察体系,严格安全隐患整治,不断充实和改善各种监控和救火设备设施,提高扑火战斗能力。

  2非煤矿山。一是严格标准,深化整治,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省非煤矿山整治验收工作的安排意见》(川安委〔2002〕25号)要求,确保整治质量。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非法矿山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二是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煤矿山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委〔2002〕37号)要求,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和非煤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的颁发工作,严格审批条件,做到合格一家发放一家。三是继续抓好非煤矿山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巩固和发展整治成果。原则上2003年所有矿山企业的矿长、管理人员、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四是严肃查处非煤矿山事故,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五是强化隐患管理,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对尾矿坝、排土场和危险化学品库以及有地表塌陷的矿山,市、县区的行业管理部门要登记建档。对危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尾矿坝和排土场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投入资金,采取果断措施,加大整治力度。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库和采场崩落塌陷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旅游。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谁开发、谁管理,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以旅游景区景点、旅游线路的交通安全、旅游景区大型游乐设施和设备安全为整治重点。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旅行社、旅游定点单位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各旅行社的经营行为,督促各旅行社制定符合安全规范的团队旅游计划,租赁有旅游客运资质的专业客运公司车辆,并由法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不得与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运输公司或个体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确保旅客人身安全。

  4建筑施工。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及《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严把资质的审查发证关,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招投标制度,严禁超级别施工。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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