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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已经市十届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连云港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已经市十届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连云港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范围

  本《预案》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事故;

  3.特大建筑工程(包括拆迁工程)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品特大安全事故;

  5.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特大矿山安全事故;

  8.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特殊情况如市长不能到位时,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和分管发生事故单位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公安局、经贸委、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县区以及驻连部队、武警连云港支队负责人组成。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四个分指挥部。

  1.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对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对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下设若干个专门办公室,由相关牵头部门负责。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内,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内,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3)海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连云港海事局内,由连云港海事局牵头负责。

  (4)海洋渔业捕捞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内,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

  (5)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内,由市经委牵头负责。

  (6)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内,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

  (7)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内,由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

  (8)急性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内,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9)民航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民航连云港站内,由民航连云港站牵头负责。

  (10)铁路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徐州铁路分局新浦工务段(铁路办事处)内,由徐州铁路分局新浦工务段(铁路办事处)牵头负责。

  (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由市经贸委总协调,其中生产、经营、储存过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内,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分别由道路、内河、海上、民航、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

  (12)其它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13)特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有关事故情况,新闻稿件须经有关应急处理办公室审核。

  (14)各专门应急处理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和抢险救灾组,按照各自的分工开展工作。

  2.警戒保卫指挥部,设在市公安局内,由市公安局负责制订紧急情况下的警戒保卫方案,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市公安局局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

  3.医疗救护指挥部,设在市卫生局内,市卫生局负责制订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护方案,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救护工作。市卫生局局长任指挥长,分管局长任副指挥长。

  4.物资供应指挥部,设在市经贸委内,市经贸委负责制订紧急情况下的物资保障服务方案,牵头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市经贸委主任任指挥长,分管副主任任副指挥长。

  5.善后处理指挥部,设在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内,牵头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发生事故单位的分管秘书长任指挥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特殊情况,由市政府指定劳动、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牵头负责。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8.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将所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经应急处理办公室审核后,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会办公室。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和发生事故单位的分管副市长以及相关秘书长,同时通知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给予事故抢救和支援。市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也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助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三)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大痕迹、物证等。

  五、事故后应急措施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其下属“四部一室”的有关人员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省政府。

  (二)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经贸、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六、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由各专项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应急处理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3.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4.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含设备、设施)保障;

  5.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保障。

  七、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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