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148号令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现将湘潭市安全委员会制定的《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湘潭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下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1、《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2、《湘潭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湘潭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略)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1:
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湘潭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下达安全目标管理控制指标的原则
由市安委会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指标和前三年安全生产状况综合确定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分别下达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
二、签订责任书
市安全委员会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制订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市政府每年将当年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以责任书形式,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与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制订本年度、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并以责任书的方式,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
三、考核
各立状单位在年底时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完成情况逐项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然后由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考核标准和所签订的责任书进行考核。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
考核评分标准按100分计,其中安全基础工作为60分,安全效果为40分;采用扣分办法,每项独立扣分,一直到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安委会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相关管理部门。
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罚
1、经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县(市)区、市直单位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并予 以通报表彰;在80分以上的为基本合格单位;在70-79分的单位属于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单位;在70分以下的单位属于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并给予通报批评。
2、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半年度内该单位不得评先评优,行政一把手不得评先评奖。
(1)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
(2)所属矿山企业(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3)所属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火灾事故的;
(4)所属单位或辖区内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5)所属单位当年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责任事故的。
3、市直各单位的考核根据其职责确定考核项目。考核标准中的综合管理、责任制落实、机构建设,宣传教育为必考核项目。
五、考核的组织和领导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市安全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由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2:湘潭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最大程度地控制安全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其实现;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2)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形成纪要,并明确专人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
(3)重视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设置安全生产职能工作机构,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安全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履行职能的工作经费、专用检查车辆及必要的安全装备。
(4)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奖惩。
(5)制定本县(市)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县(市)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7)负责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并落实隐患整改资金,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采取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8)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9)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是本县(市)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县(市)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届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研究本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将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县(市)区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发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排除措施,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是得知消息后,立即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
(5)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对本县(市)区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在分管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分管职责。
(2)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委托,主持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3)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
(4)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县(市)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5)接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二、市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市经济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办公室)
(1)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规章、政策、工作规划的管理目标;组织制定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2)监督监察全市企业(除煤矿外)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的专项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乡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预评价、安全咨询服务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可工作,并对前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推广使用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4)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依法组织、监督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5)监督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6)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