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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2002年5月14日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11号)和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2年5月14日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11号)和中宣部、国家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2002年二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1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6月1日起至10月1日,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事故调查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执行情况;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关闭整顿和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二、大检查的工作重点(一)民航系统。按行业主管部门的部署进行检查。

  (二)铁路系统。按行业主管部门的部署进行检查。

  (三)水上交通。主要检查长江干线和山区河流等重点水域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船等“四客一危”重点船舶的安全管理和主要设备保养情况,航运市场秩序和适航秩序的整治情况。

  (四)石油石化行业。主要检查钻井队、化工厂、油气管线、油库、加油站等重要装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是否落实。

  (五)工业企业。主要检查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各类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治情况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的查处情况;企业预防事故处置预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六)非煤矿山。以各类金属矿山、建材矿山和采石场为重点,全面开展矿业权管理的安全生产资质认证和清理核查工作,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坚决关闭非法的、布局不合理的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矿山。

  煤矿、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5个方面的检查重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2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进行。

  三、大检查的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好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要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安全检查整改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开展专项安全大检查。

  (一)交通运输安全大检查(其中有4个专项)

  1.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委、市安办参加。

  2.农机车辆安全大检查。由市农机局牵头,市公安局参加。

  3.水运交通安全大检查。由市交委牵头,市安办、重庆长江港监局参加。

  4.渔业船舶安全大检查。由市农业局牵头,市交委参加。

  (二)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大检查(其中有2个专项)

  1.煤矿安全大检查。由市煤炭局、重庆煤监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参加。

  2.非煤矿山安全大检查。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参加。

  (三)化学危险品安全大检查。由市商委牵头,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参加。

  (四)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安全大检查。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商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参加。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大检查。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建委、市商委、市市政委、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参加。

  (六)地质灾害防治安全大检查。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安监局参加。

  (七)病险水库整治安全大检查。由市水利局牵头,市计委参加。

  (八)建筑行业安全大检查。由市建委牵头,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参加。

  (九)工业企业安全大检查。由市经委、市安监局牵头,各控股(集团)公司、电力、军工、石油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四、大检查的时间安排(一)6月1日至6月30日为自查阶段。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成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突出重点,进行自查。

  (二)7月1日至8月31日为抽查和整改阶段。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检查队伍,有重点地对本辖区或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逐一排队,落实责任人,促进隐患及时整改。

  (三)9月1日至9月30日为验收阶段。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和本行业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要运用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督促整改,务求落实。

  五、大检查的主要方式(一)自查与检查相结合。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自查、检查的同时,市政府将派出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并密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曝光。

  (二)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各单位要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关闭的一律关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船,该停运的一律停运。

  (三)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过去查出的隐患问题,至今仍未整治或未提出整治计划的,无论发生事故与否,都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早应依法关闭的各类小矿、小厂至今还没有关闭的,一定要严厉追究业主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所在地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该降级的降级,该撤职的撤职,该开除的开除,该法办的法办。

  为加大这次大检查的工作力度,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隐患负有责任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乡镇政府和企业负责人,市政府安全生产督查组将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做到有责必究,有罪必罚。

  “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按照中宣部、国家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2]4号)精神,特制定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这一主题,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企业经营者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重要性的认识,推动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为党的十六大召开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重庆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

  主 任:吴家农 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吴连帆 市政府副秘书长吴 冰 市安全监督局局长翁杰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楚正平 市总工会副主席李富俊 市安全监督局副局长陈大奎 团市委副书记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督局(联系电话:63871812),负责具体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

  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三、活动安排今年我市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分市、区县、企业3个层面进行。

  (一)市级活动安排1.由市安全监督局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配合。6月1日,市政府主要领导就“安全生产月”活动发表署名文章。6月9日(“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咨询日),由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监督局、市总工会、团市委主办,渝中区政府协办,在解放碑广场举行“安全生产月”咨询活动,市政府领导出席并致辞。

  2.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宣传报道,市级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新闻媒体要紧紧围绕活动主题,集中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在电视台播出公益广告,各报刊登活动消息。通过有规模、有影响力、内容丰富多彩、参与性强的活动大造声势,取得更为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区县活动安排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牵头组织,参照市级活动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6月9日),可以在本地的繁华大街、广场等公众场所开展“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也可在各乡镇街道、车站和码头设立安全宣传站(点),或组织安全宣传流动车、船巡回宣传,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各地报刊、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也要紧紧围绕活动主题,集中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把本地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推向深入。

  (三)企业活动安排由市总工会、团市委统筹组织开展全市企业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各企业负责实施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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