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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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