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仁怀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市安委会各主要成员单位要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根据本部门(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等,并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经济决策中,应有符合国家有关保障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对策措施。
第二章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草拟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章等;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上报,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提出对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召开安全事故评析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保证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检查考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结案批复工作。
4、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组织的资格申报和管理,负责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资格认证,并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5、综合管理和监督企业的生产条件,即:生产设备、设施、材料及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等情况。
6、负责对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参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监督检查危险源的监控和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
7、组织推广安全技术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8、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信息发布,负责对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检查落实。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监督设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严格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辆驾驶员考核;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客运运输、旅游线路和景区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并制定和落实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落实,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灭火预案;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应用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
(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公共娱乐场所、重点保护单位、学校、邮电、通讯、电力、旅游风景区、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的消防安全,督促其整改消防隐患;负责对各类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开展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灭火、防火水平。
(六)督促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审查备案并督促执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七)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八)按上级有关规定,负责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市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九)负责全市各类安全事故的安全保卫和协助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建筑企业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贯彻落实。
(二)负责对《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在建工程项目安全许可证》等证件的核发管理,建立各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档案。协调组织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事故处理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行业的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应重点检查业内安全管理资料、外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三宝”及“四口”的防护等,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四)组织开展建筑企业生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基本知识教育培训,重点负责对建筑临时用工、民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五)督促建筑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安全防护用品。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筑企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结案工作。
第七条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和本系统(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和本系统(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二)负责设立和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航道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路、航道等级和路面、航道质量,为安全行车、行船创造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船舶登记和检审;严格检查船舶装载,严禁超载和违章驾驶。
(四)负责船舶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行业)伤亡事故和水上交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市水上交通和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六)负责车站、码头的交通运输车辆和船舶的进出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规划、标准,并督促企业贯彻执行;检查全市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二)负责对全市煤矿企业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实施管理。
(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监督煤矿企业足额提取维简费,有计划地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工艺装备水平;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组织煤矿矿长、安全员、瓦检员、绞车工等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组织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执行安全监察制度。
(六)负责全市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全市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九条市经贸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调全市经贸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定全市经贸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二)负责检查全市经贸系统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三)组织协调经贸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市经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式,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开展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检验,发放安全准用证。
(三)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特种设备负责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四)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制定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企业的安全检查,协调处理旅游安全问题。
(二)负责组织和实施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督促旅游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