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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结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决定》,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在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的基础上,继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要求各县(区)在2006年6月底前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充实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普陀山管理局、市新城管委会和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站,配备2?4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均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建立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书面检查制度

  对于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建筑施工、消防安全、道路交通等事故一次死亡3人、重伤死亡合计10人及其以上的责任事故;一次造成1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海上交通运输造成一次死亡5人及其以上的责任事故;渔船捕捞及运输事故造成一次死亡(失踪)10人及其以上的责任事故;其它性质特别严重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建立由所在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调查程序,准确定性。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在30日内落实处理意见,切实严格执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四不放过”。对事故处理久拖不决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一)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规定,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按季度将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非煤矿山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民爆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1.5%;建筑施工单位每个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其中道路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合同价的1%;交通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当年营运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船舶修造企业当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按1%,1亿元以上超过1亿部分按0.5%提取安全费用。其它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提取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参照省规定执行。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企业性质,分别由同级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事故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四)对矿山、船舶修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渔船捕捞及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或行业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操作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四、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负责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通过提取安全措施费用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事故,承担责任。

  (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矿山、船舶修造、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00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1人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应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重要工种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操作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工作标准,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各生产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制和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工作台帐。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五、完善政策,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制定出台《舟山市交通运输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制度,强化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安全、渔船安全、学校安全、民航安全等监管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

  (二)逐步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支持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资体制。对企业的安全技术改造,财政、税务和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从 200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加大支持力度,专门用于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同时要把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的落实。县(区)、乡镇政府要根据实际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预警机制。矿山、船舶修造、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条件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要就近与有关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和完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和抢险救援能力。要加强市、县(区)两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组建各类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加强专家组队伍建设,发挥技术专家作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关键性安全技术难题,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组织科研攻关。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等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提高科技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五)重视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各类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加强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建设,积极推进行业和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

  六、加强领导,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或者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和打击取缔的责任体系。对省、市、县三级政府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期限落实整改措施,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凡县(区)存在2处以上、乡镇(街道)存在1处以上非法矿山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且未按有关规定查处而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对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工会、妇联、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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