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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1、户籍跨统筹地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

1、户籍跨统筹地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伤残津贴:按照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15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14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13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12个月。

(3)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2、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参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大公告第24号)

发布日期: 2004年1月14日

执行日期: 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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