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办事指南
索引号 信息文号 生成日期
208 2006.11.27
附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jpg
附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jpg
附件: 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办事指南领取证.jpg
一、 受理部门
各县(市、区)民政局
二、 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法办理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低保金发放,依法处理违法违纪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行为,宣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 办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西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操作规范(试行)》等。
四、 申请条件
1、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 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2)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情况、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证明等;
(3)其他相关材料。
六、 申请程序
填表申请—>提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七、 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收到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日当月发给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八、请地点及时间
各县(市、区)民政局,周一至周五。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备注: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