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1号),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9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定了《广东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一并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94号),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反映。
附件:
(一)广东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94号)
1998年10月14日
附件一:广东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1号),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指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用于为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安排的预算内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企业自行筹集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筹集,即:
1、财政(含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三分之一,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数量较多,财政负担资金确有困难的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省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财政预算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第1905款)款科目中列支,财政从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相关的预算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2、企业负担三分之一,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3、社会筹集三分之一,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的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等。失业保险缴费率由1%增加到3%后,增加部分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
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全部由本企业负担。
第六条 原有的帮困资金规定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一并纳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为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以及纺织等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满三年后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
已经办理停薪留职、离岗休养等手续的下岗职工,以及无故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原则上财政不再安排基本生活费。
第九条 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其养老、医疗保险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要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条 为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所需经费,企业自筹部分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上述经费不得在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与再就业资金应严格按各自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相互列支和调剂。
第十一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应由企业按原列支渠道解决,不得在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通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单独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对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财政承担的预内资金由预算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财政承担的预算外资金由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社会筹集的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先缴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社会筹集实际到位资金,转拨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单独的帐户,对财政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所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上报的上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的收支预测,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本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预算收支计划,由同级劳动部门汇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批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应经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各级劳动部门要监督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每季度终了和年度终了后,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汇审编报所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季报和年度财务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和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说明,报同级劳动部门负责汇审,逐级上报。决算必须做到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企业自筹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向企业申请。企业应按支出进度将资金及时拨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单独开设的帐户,并按季向同级财政和劳动部门出具划款凭证。企业自筹和财政拨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职工证》,按月直接发放给下岗职工本人。企业自筹的用于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财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时,应根据本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计划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和用款计划。填写用款申请书,应分别填写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附上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款凭证,由行为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汇审后,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用款申请经核准后,为下岗职工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由财政部门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