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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中央、省关于城市低保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水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县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申请的调查、审核、审批和低保金的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低保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国家保障、社会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真实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天水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不包括留有承包土地的“农转非”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 (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和户口虽未在一起但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岳父母;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七)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家庭拥有汽车的;

  (三)家庭拥有摩托车、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的;

  (四)家庭经常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的;

  (五)家庭饲养名贵观赏宠物的;

  (六)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七)购买股票、有银行存款、有经营门店、房屋出租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八)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九)1年内新购置彩电、冰箱、影碟机、音响等家用电器的;

  (十)家中拥有移动或固定电话且每月电话费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的;

  (十一)有吸毒、赌博、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悔改的;

  (十二)违法结婚或违法收养的;

  (十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四)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十五)子女(父母、夫妻)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赡(抚、扶)养的;

  (十六)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愿接受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十七)低保对象外出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掌握家庭收入情况的;

  (十八)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拒不参加所在社区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的;

  (十九)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十)有其他情况不应享受城市低保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部门分别入户了解,走访邻里,向相关单位或人员取证,核实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

  第八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

  (一)入户调查法。即直接深入到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单位、邻里走访法。即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法。即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部门联动法。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工会、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五)跟踪消费法。由社区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如其实际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保障。

  (六)居民代表评议法。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采取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同一户口或虽不在同一户口但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全部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三)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四)继承、接受赠予、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股票、博彩收入;

  (六)从事种、养、加和经商等自谋职业收入;

  (七)赡养费、抚(扶)养费;

  (八)其他一切应当计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待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非报酬性奖励;

  (四)丧葬费、抚恤金和因公死亡人员及家属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五)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补助金;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七)政府给困难学生的补助金;

  (八)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九)在职人员由单位代交的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

  (十)经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一条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的收入计算:

  (一)在职职工、离岗职工、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按标准计算收入,实际领取额高于标准的,按实领额计算。对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并且今后也不可能领到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人员,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城乡户口混合的家庭,根据家庭总人口(包括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和家庭总收入(包括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收入,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将结余部分,按家庭人口和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如果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计算方法:

  补偿金结余部分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收入-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家庭人员]/保障标准

  (四)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确因企业破产、停产、半停产而无法全额领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按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

  (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及自谋职业者,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随父母家庭收入计算。

  (七)户口虽不在一起,但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夫妻和未结婚成家的子女,其收入计算在家庭收入之内。

  (八)因无住房等特殊原因与离、退休父母共同居住的已成家子女未另立户口的,可分开计算。

  (九)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的,支出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十)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的计算:

  1、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低保标准的20-50%计算。

  2、兄姐每月付给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扶养费,按低保标准的10-50%计算。

  3、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低保对象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养、扶养费。

  第十二条 申请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的计算办法:

  家庭人均月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月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

  第四章 保障补助金的计算和补助

  第十三条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补助;

  第十四条 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按差额补助。其计算方法为:

  家庭月领取保障金=当地保障标准×家庭人口-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

  第十五条 户口迁出在外地上学的保障对象家庭的子女,应和其家庭成员一起核算保障金,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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