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赵战武律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赵战武律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一、 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

(赵战武律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

一、 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什么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三、 要约何时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 要约如何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 要约如何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六、 什么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七、什么情况下,要约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赵战武律师)

――――――――――――――――――――――――――

赵战武律师:有理帮你打赢官司,无理助你减少损失!

电话:13803881695 邮箱:zzw1518@163.com

Q Q: 365688660 MSN: zzw1518@htomail.com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